该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5年1月21日修订通过,并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对2000年条例的全面修订,旨在适应新时代物业管理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回应社会关切,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新《条例》的核心内容和亮点解读,力求清晰、易懂: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 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包括业主自行管理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如专业公司)进行管理。
核心亮点解读
新《条例》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创新和强化,以下是几个最受关注的亮点:
强化党建引领,破解业主委员会成立难
这是本次修订的一大特色,将基层治理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
- 社区党组织介入:明确了街道(乡镇)党(工)委、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在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时,社区党组织可以指导、协助和监督。
- 破解成立难题:针对很多小区因业主意见不一、无法达到法定双过半(面积和户数)而无法成立业委会的问题,条例规定: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解决了启动资金无着落的难题。
- 降低成立门槛:对于符合条件但暂时难以成立业委会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代行部分职责,或由业主共同决定采用“业主议事规则”等方式进行管理,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厘清各方权责,让“甩手掌柜”无处遁形
新《条例》对业主、业委会、物业、开发商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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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权利与义务:
- 明确共有部分收益:明确了小区公共区域(如电梯广告、公共停车位、快递柜等)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抵扣物业费等,业委会或物业需定期公示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 规范物业费支付:业主不得以“未收房”、“房屋质量问题”等非物业企业原因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企业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 业主“黑名单”:对于长期恶意拖欠物业费的业主,经业委会同意,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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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职责:
-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行使权利。
- 不得滥用权力:明确规定业委会成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规决定重大事项。
- 信息公开透明:业委会会议记录、决定、财务收支等必须向全体业主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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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 “质价相符”:物业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减少服务内容。
- 禁止“捆绑收费”: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物业费、水电费等不得“捆绑”收取。
- 退出机制:物业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的,物业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不得以“业主欠费”等理由拒绝退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电梯坏了没人修”的难题
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使用难是普遍痛点。

- 简化使用流程:
- 紧急维修“绿色通道”:对于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如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损坏、外墙脱落等),不需要业主“双过半”表决,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企业可以申请使用,维修后再向业主公示。
- 降低表决门槛:将普通维修事项的表决门槛从“双过三分之二”降低为“双过半”(面积和户数),更容易达成一致意见。
- 资金补足:明确了维修资金不足时,由相关业主续交的机制。
完善物业“承接查验”制度,避免“新小区,旧烦恼”
针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但物业“照单全收”导致后期责任不清的问题。
- 强制查验:物业企业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必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 明确责任: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未整改完成前,物业企业可以暂不承接或承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确保业主在入住时拿到的是一个合格的产品。
明确“业主自行管理”与“老旧小区管理”路径
为不具备引入专业物业条件的小区提供了管理方案。
- 业主自行管理:经业主大会决定,小区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自行管理可以由业主轮流负责,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或机构,收支账目必须公开透明。
- 老旧小区兜底:对于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由街道(乡镇)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费用由政府补贴和业主合理分担,确保“有人管、管得住”。
法律责任(部分重点)
新《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了法规的威慑力。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资金、未按规定进行承接查验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 物业服务企业:
-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减少服务内容、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 拒不移交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规挪用资金、滥用职权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业主罢免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业主:违反规定饲养犬只、乱扔垃圾、违规装修等,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他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一部具有很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它通过党建引领、权责明晰、流程优化、监管强化四大手段,力图构建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社区治理新格局。
对于业主而言,维权有了更明确的依据;对于物业企业而言,规范了经营行为,但也提出了更高的服务要求;对于政府部门而言,提供了更清晰的监管抓手,它的实施,将对提升江苏省整体的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如果您想查询条例原文,可以访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网站,在“地方法规”栏目中搜索《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即可找到完整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