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名称]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小区(或大厦,下同)的装饰装修行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公共设施完好,维护全体业主(及使用人,下同)的共同利益和居住环境,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业主、使用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凡对本小区物业单元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原则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遵循“安全第一、规范施工、邻里和睦、美观整洁”的原则,实行申报登记制度、施工监督制度和验收制度。
第二章 装饰装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装饰装修申请 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进行装饰装修前,必须向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小区名称] 装饰装修申请表》(可向物业服务中心索取);
- 装修人身份证明(业主身份证、户口本或购房合同等);
-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
- 装饰装修方案及施工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布局图、水电改造图、墙体改动图、地面铺装图等);
- 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承重墙的,需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及加固方案;
- 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由物业服务中心提供,装修人与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中心三方签署);
- 装修保证金缴纳凭证;
- 装修垃圾清运协议(由物业服务中心指定或认可的清运单位签署)。
第五条 审批流程
- 提交申请:装修人将上述材料提交至物业服务中心前台。
- 材料审核:物业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 现场勘查: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公共区域影响的装修申请,物业服务中心将安排工程人员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
- 审批决定:审核通过后,物业服务中心在《装饰装修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发放《施工许可证》,审核未通过的,应书面告知装修人原因及修改意见。
- 缴纳费用:装修人须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缴纳装修管理服务费和装修保证金。
- 开工备案:装修人须在开工前,将《施工许可证》张贴于装修单元入户门显眼处,施工单位负责人须持《施工许可证》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方可进场施工。
第三章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与禁止行为
第六条 施工时间规定 为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装修施工时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 工作日:上午 08:00 - 12:00,下午 14:00 - 18:00。
-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禁止从事产生噪音、粉尘、震动等污染的施工作业。
- 严禁在以下时间进行施工:每日中午12:00至14:00、夜间18:00至次日08:00,以及法定节假日全天。
第七条 禁止行为 严禁下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公共设施使用的行为:
- 严禁拆改主体结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等。
- 严禁违规改动房屋原有功能:如将卫生间、厨房改造成卧室或客厅,或将非封闭阳台改为封闭空间等。
- 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力:严禁擅自改动原有供配电线路、系统,严禁私增大功率电器设备,确需改动的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按规范操作。
- 严禁破坏防水层:卫生间、厨房、阳台等区域的地面、墙面进行防水施工前,须向物业报备,施工后,须进行不少于24小时的闭水试验,并向物业提交试验结果报告。
- 严禁违规改动燃气管道:严禁私自改动、包裹、遮蔽燃气管道和阀门,如需改动,必须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进行。
- 严禁改动公共设施:严禁擅自占用、损坏公共楼道、楼梯、大堂、屋面、外墙、绿地等公共区域及设施。
- 严禁高空抛物:严禁从楼上向楼下、窗外、阳台外抛掷任何建筑垃圾、杂物、废水等。
- 严禁堵塞管道:严禁将装修垃圾、水泥砂浆、油漆等倒入下水管道,造成堵塞。
- 严禁擅自改变外立面:严禁在外墙、门窗上私自安装、搭建任何设施(如防盗网、遮阳棚、晾衣架等),或改变原有门窗的颜色、样式。
- 严禁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在房屋内饲养鸡、鸭、鹅等家禽或猪、羊等家畜。
第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 人员管理: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出小区,施工人员应遵守小区管理规定,不得在小区内闲逛、喧哗。
- 材料管理:装修材料须在指定时间内、指定电梯(货梯)运入,并堆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消防设施,易燃、易爆、有毒材料须单独存放并做好安全标识。
- 垃圾管理:
- 装修垃圾必须袋装,每日施工结束后清理至物业指定的临时堆放点。
- 必须与物业指定的清运单位签订清运协议,由其负责统一清运,严禁业主或施工人员私自处理或随意倾倒。
- 安全防护:
-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有效隔离(如使用围挡、防护门)。
- 涉及水电、高空作业等危险工序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量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 环境卫生:每日施工结束后,必须清理施工现场,保持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公共区域进行切割、喷漆等产生大量粉尘和异味的作业。
- 动火作业:如需进行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必须提前向物业服务中心申请,经批准并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装修保证金与服务费
第九条 装修保证金
- 装修人须在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中心缴纳装修保证金,标准为 [XX元/户]。
- 装修保证金用于担保装修人及其施工单位遵守本规定,在装修结束后,经物业服务中心检查确认无违规行为、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后,[15个工作日内] 无息退还。
- 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根据《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用于修复损坏或支付额外清洁费用,扣除后有余额的,退还余额;不足部分,装修人须另行补足。
第十条 装修管理服务费
- 装修人须按建筑面积向物业服务中心缴纳装修管理服务费,标准为 [XX元/平方米]。
- 此费用用于物业服务中心在装修期间对施工现场的巡查、监督、协调以及对公共区域的管理。
第五章 装修验收与退场
第十一条 装修验收
- 装修工程完工后,装修人应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中心进行验收。
- 物业服务中心将在接到通知后 [3个工作日] 内,组织工程人员对装修工程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核查:
- 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行为。
- 房屋结构、公共设施是否完好。
- 施工垃圾是否已全部清理干净。
- 闭水试验是否合格等。
- 验收合格后,三方(装修人、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中心)在《装修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退场与恢复
-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清理完毕所有剩余材料和垃圾,办理退场手续。
- 装修人应确保装修后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要求。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
-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装修行为,物业服务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口头警告,要求立即整改。
- 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 暂停供水、供电,直至违规行为消除。
- 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物业服务中心有权终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因装修行为对其他业主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装修人及其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 [小区名称]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区名称] 物业服务中心 年 月 日